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企業國有資產運營行為,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安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市政府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所出資企業,是指市政府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第四條?市政府按照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政企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五條?市政府加強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完善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制度和企業違規經營責任追究等制度,落實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二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六條?安康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是市政府依法設立的特設機構,依據市政府授權,代表市政府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對所出資企業行使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由市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稱監管企業)名單,由市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七條?市國資委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對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或參與制定監管企業的章程;
(三)依照規定向監管企業委派董事(或股權代表)
(四)指導和促進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五)指導和推進國有資本布局結構優化,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改革和重組;
(六)按照相關規定對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對企業負責人的激勵約束制度;
(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決定或報請市政府決定監管企業重大事項;
(八)依法對縣(區)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應該履行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市國資委委派的公司董事、股權代表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召開的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應當按照市國資委的工作要求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市國資委。
第九條?市國資委對市政府負責,向市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接受市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
市國資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市政府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總量、結構、變動、收益等匯總分析情況。
第十條?其他按照市政府授權,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依法對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三章?所出資企業
第十一條?所出資企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其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經營自主權;
(三)對其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實施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四)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所出資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依法經營,接受有關部門、機構的監督管理,對出資人負責;
(二)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管理制度;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四)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所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建立健全權責對等、運轉協調、制衡有效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
第十四條?所出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立監事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企業經營、投資、收支等經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涉及財務、采購、營銷、投資等方面的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和風險防控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監督,依照法律、法規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信息。
第十六條?所出資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明確承擔法律事務的機構和崗位。
所出資企業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法律顧問由企業董事會選聘專業人員擔任,對企業董事長或法定代表人負責。
第十七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和企業事務公開,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企業的工會組織建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重大事項的管理
第十八條?市國資委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決定監管企業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増減資本以及解散、破產等事項。其中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產等事項,應當由市囯資委報請市政府批準;
(二)企業發行債券、大額捐贈、分配利潤等事項;
(三)企業的重大投資,包括企業在境內外從事的固定資產投資與股權投資;
(四)企業國有資產交易,包括企業的產權轉讓、增資及重大資產轉讓。其中企業因產權轉讓或増資致使市政府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市國資委報請市政府批準;
(五)經市政府、市國資委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
(六)根據有關規定,需要市國資委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在決定下列事項時,市國資委委派的董事或股權代表,應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執行:
(一)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事項;
(二)任免企業負責人;
(三)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
(四)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根據有關規定,需要市國資委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所出資企業的關聯方即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不得利用與所出資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當利益,損害所出資企業利益。
第二十一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不得無償向關聯方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不得以不公平的價格與關聯方進行交易。
第二十二條?未經市國資委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
(二)為關聯方提供擔保;
(三)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所有或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公司董事會對公司與關聯方的交易作出決議時,該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
第五章?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國資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管、清產核資、資產統計、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協調所出資企業間的國有資產產權糾紛。
第二十五條?市國資委應當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制度,促進企業國有資產合理流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六條?市國資委對監管企業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中省市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
第二十七條?監管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重大資產處置,由市國資委批準后,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市政府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取得的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市財政局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市國資委向市財政局提出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第六章?企業國有資產監督
第二十九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按規定向市國資委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増值狀況。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應按規定向市國資委報告國有資產統計報告。
第三十條?市國資委依照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工作程序,對監管企業一定營運期間的經營效益及其經營者的業績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對企業負責人考核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市政府應當將履行出資人職責情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接受監督和質詢。
第三十二條?審計機關依法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所出資企業進行審計監督,實行企業國有資產審計監督全覆蓋。
第三十三條?市政府定期公布企業國有資產狀況、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七章?責任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不按規定任免或者建議任免所出資企業的企業負責人,或者違法干預所出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未按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的,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行政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造成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或者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市國資委及其他國資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市國資委委派的國有股權代表,接受委托的評估、審計等中介機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視情節輕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八章“法律責任”之相關條款予以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金融企業和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督,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結合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止。原《安康市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安政辦發﹝2015﹞98號)同時廢止。